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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难以追究责任 互联网强制搭售该不该禁?

2017-10-26 来源:  热度: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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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中秋”假期后,许多媒体相继曝光以携程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在机票、火车票、酒店预订服务普遍存在未予明示、难以取消的强制搭售行为,引起演艺界和大量普通消费者的广泛关注。迫于舆论压力,2016年在整合去哪儿、艺龙等主要竞争对手后,宣布“归隐”的携程创始人梁建章在2017年10月17日通过微信朋友圈正式宣布:“开放收取服务费之前,携程将坚持免费提供便捷的‘无搭售’机票的预订服务。此举肯定会对携程的收入有所影响,但秉承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即使对于零收入产品,哪怕是倒贴服务成本,我们也要竭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旅行服务。” 于是,携程机票预订页面通过改版推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普通预订”,不再像以前那样默认勾选有搭售的机票预定。在为将来收取服务费埋下伏笔的同时,“携程搭售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9月6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原本该法对“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的禁止性规定被彻底删除了。对此,同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做出了如下说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单位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条。”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计划通过第三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草案,并很可能就此完成该法修订。那么,在经历了“携程搭售风波”,携程迫于舆论压力才予以整改的背景下,针对旅游行业其他互联网企业,或者其他行业违背或变相违背购买者意愿的强制搭售行为是否还应继续予以明文禁止,必然成为这次修法审议中最受中外消费者、业界人士和学者关注的。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再追问以下一些问题:

  搭售的本质是什么?

  哪些搭售行为会扭曲竞争?

  为什么在线旅游行业搭售行为如此常见呢?

  携程为何突然放弃继续在机票预订界面引导搭售航旅险?

  在线旅游行业的搭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适用《反垄断法》查处互联网业搭售难在何处?

  如何审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互补关系?

  一、搭售的本质

  搭售,有时也称捆绑销售,或者“打包”销售,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行为。其本质就是供给方设置交易条件,或者对交易进行某种干预,使得买方在购买一种产品时,或自愿地、或被迫地、甚至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再购买另一种产品。而强制搭售就是那些违背需求方意愿的搭售行为。

  典型的搭售是指需求者从供给方购买特定产品时,需要同时购买另一与之功能互补的产品。例如买激光打印机时也需要买硒鼓。对于硒鼓这类的耗材,商家只需要实施歧视定价,将激光打印机和/或硒鼓单价定高些,将激光打印机与硒鼓捆绑销售的价格定第一点,就可以吸引需求者心甘情愿地优先考虑买激光打印机和硒鼓。但是,如果兼容同一款激光打印机的硒鼓产品竞争激烈,消费者在购买激光打印机后,能够轻松地购买到相近品质的兼容硒鼓,捆绑销售的策略往往就难以奏效,商家就难以通过维持硒鼓的高价来牟利。同样,如果激光打印机市场竞争也很激烈,只要一家激光打印机企业能够提供物美价廉的激光打印机和硒鼓,或者兼容其他物美价廉的硒鼓竞品,那么其他竞争对手也很难随意涨价,无论是把激光打印机和硒鼓分开销售,还是捆绑销售。也正是基于这样考虑,技术迭代较快、竞争激烈的打印机市场通常不会出现激光打印机与硒鼓的搭售,欧美才在2017年相继无条件批准了惠普收购三星打印机业务。

  二、扭曲竞争的搭售

  (一)独占者的搭售:专营行业

  如果需求者要购买的产品仅有一家供给方能提供,那么该供给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就可能要求需求者购买该产品(即搭售品)时,还要购买其他产品(即搭售品),无论两者是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例如,国家发改委网站曾披露:“2010年8月11日,《武汉晨报》刊登《武昌盐业支公司如此生财》一文,报道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向食盐批发经销商永隆干调店和张斌调料店批发食盐的同时强制搭售“活力28”洗衣粉的相关情况。8月12日,湖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立即开始对搭售案件进行调查,迅速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而这一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在2017年盐业改革前,盐业属于专营产品,下游企业只能选择从盐业公司购买食盐。内蒙、湖南工商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曾先后查处过盐业公司基于盐业专营的市场独占地位实施的搭售行为、歧视行为。同样,由于我国仍存在烟草专营,各地烟草专营公司把畅销烟与非畅销烟组合销售给下游零售商的行为,也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先后有内蒙、辽宁、江苏三省工商对个别地市烟草公司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实践中,不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搭售来牟利。这又需要区分为三种情况。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

  一些企业可以对客户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以至于其可以我行我素地维持高价、低质或者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而无需顾忌竞争对手和需求者的反应。这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搭售其他产品,而不用担心由此导致的客户流失让其搭售行为会影响其利润最大化。工商总局也正是依据这样的思路认定瑞典饮料包装企业利乐在华滥用其在包装设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搭售包装耗材,并处罚6.68亿元人民币的。

  (三)紧俏产品的搭售:53度飞天茅台

  有时候,是因为搭售品比较稀缺,比如升值空间较大的学区房,又比如因囤积居奇导致价格上涨预期强烈的53度飞天茅台。以后者为例,一些经销商明目张胆地将畅销的茅台酒与其他白酒产品进行搭售,来规避茅台集团限制最高零售价的限制。而这客观上也帮助茅台经销商可以尽快降低非畅销茅台酒品的库存,加快资金回笼。

  (四)基于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搭售

  在许多市场领域,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同样可以借助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完全违背买方的意愿,对并非紧俏、稀缺的产品实施搭售。这样的行为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在过去的24年来一直明令禁止的。

  例如,广为消费者诟病的旅行团强制消费,无论是去特定高收费景点,还是到指定商家进行消费,实质上都是一种搭售,只不过搭售的不是旅行团自己的产品罢了。但是,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许多旅行社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多是由旅行行业的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殊规定来监督执法。只不过,对旅游团强制消费行为,旅游局年年喊打,但始终难以根治罢了。

  在线旅行社行业,尤其是互联网订票、订酒店的平台通常是通过误导性地宣传、或技术安排,违背用户意愿地通过默认选项来被动地接受被搭售的产品,再为用户设置一些技术障碍或者不好的售后服务。加之被强制搭售的消费额度普遍较低,而维权成本很高,周期长,所以许多用户不得不接受这种被强制的消费。而这也就是国内在线旅游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诚然,如果竞争环境好,能够优胜劣汰,以诚信服务、良好口碑争夺消费者的货币选票,那么少数黑心商家的卑劣做法也就会无利可图。怕就怕,如果在线旅游业在龙头企业也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消费者意愿地进行搭售,那么全行业也就会有样学样,开展类似的搭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就会面临“换哪一家都一样”,“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尴尬局面。

  例如,根据南都记者申鹏,见习记者毛淑杰、秦楚乔在2017年10约13日新闻调查《订票APP百项分类测评:看看哪家平台捆绑指数最高》中披露:

 

机票测评:综合性订票平台搭售屡禁不止

 

火车票测评:“VIP购票”是特有搭售项

  三、在线旅游业搭售横行的原因

  (一)机票预订出现搭售的原因

  为什么在线旅游行业搭售行为如此常见呢?许多业内人士给的理由是火车票、机票预定业务是高频业务,能够为在线旅游平台带来可观的用户流量,为自身酒店、门票和旅行团预订导流。在销售机票、车票时搭售各类保险、优惠券,可以让在线旅游平台将流量变现,补贴机票、车票业务的成本。

  相比存在政府价格管制的火车票,机票业务的价格竞争曾经一直是在线旅游平台竞争的焦点。在携程先后联手腾讯、百度,整合艺龙网、去哪儿网之前,机票在线预订业务长期存在激烈的价格竞争。而这类竞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低价机票来争夺更多用户流量,通过导流,带动酒店等其他业务。而这也容易导致这些在线旅游平台在机票销售时进行搭售,或者设置不合理的改签、退票条件,损害消费者利益。尽管如此,因为激烈的竞争使得在线旅游平台的机票预订价格常常大幅低于线下机票代理商的报价,所以消费者即便明知要接受被搭售的保险、酒店优惠券,也愿意在这些平台上买飞机票。

  但是,在携程先后联手腾讯、百度,整合艺龙网、去哪儿网之后,这样的激烈的价格竞争在机票预定市场出现了缓和。加之国资委对国有民航企业的盈利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国有民航企业提高直销机票份额,降低代理销售机票比例的政策(简称“提直降代”),所以各分销渠道的机票零售价格受到了国有民航企业的严格管控。

  在2015年底,去哪儿网曾经启动“穿山甲”计划,由消费者选择价格,机票代理商在后台“抢单”,为线下机票代理机构在去哪儿网开展价格竞争创造了更大空间。根据腾讯科技记者韩依民2016年1月21日的报道:“2015年12 月 21 日,去哪儿首次高调晒出穿山甲上线一月的战绩:国际机票的出票量环比提升了 25%,同比大幅增长逾 350%。在上线一个月内,“穿山甲”的国际机票出票量已经占到了全网的 70%……”但是,随即海航、国航、南航、东航等九大航空公司组织联合抵制,对去哪儿网进行了封杀,最终迫使后者下线了“穿山甲”系统。虽然,民航企业此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联合抵制的规定,但是至今没有被去哪儿网举报或起诉,工商总局也没有依法对这些民航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展开调查。

  之后,伴随携程整合去哪儿网节奏的加快,以及携程入股东航10%,逐渐使得机票预定平台的价格逐渐与民航企业官网价格持平。虽然,限制代理商转售机票的零售价格行为,和汽车厂家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一样,都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行为,但是至今国家发改委并未对这样的行为展开反垄断执法调查。在线机票预订价格缺乏有效竞争,消费者也就更难接受在线旅行平台销售机票时搭售保险等其他产品的行为了。

  (二)搭售保险服务的原因

  无论是机票预订、酒店还是旅行团预订,在线旅行社都常常会搭售各类保险服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仅仅是因为这样可以获得保险分销佣金。

  以携程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还参股了保险公司,可以肥水不流外人田地搭售自己参股公司的保险服务。例如,携程就与腾讯、阿里巴巴一起同平安集团创立众安在线。三家分别持有其5%、15%、19.9%股权。众安在线自身直接对消费者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占比约1/3的淘宝退运险,以及主要依靠携程系企业导流的航空意外险、退票险、取消险、延误险。

  虽然,众安在线的财务数字并不很理想,2014年、2015年、2016年净利润分别为0.37亿元、0.44亿元、0.09亿元,2016年众安保险净利润同比降幅近八成。但是,由于有中国三大互联网的持股和导流,使得投资者对众安在线的上涨空间充满想象,以至于其在香港IPO后10天内,市值累计上涨57%,总市值一度升至1348亿港元。

  相比通过导流搭售航旅保险带来的那点佣金收入,通过投资的保险公司上市后获得的巨额投资回报显然更加诱人。而这也或许才是大量在线旅游交易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所真正看中的。

  四、携程放弃在机票预订界面引导搭售售航旅险的考虑

  2017年10月17日,携程创始人梁建章及CEO相继宣布对携程机票预订界面的重大调整,梁建章更强调了 :“开放收取服务费之前,携程将坚持免费提供便捷的‘无搭售’机票的预订服务。” 携程机票预订的页面目也不再像以前那样默认勾选有搭售的机票预定。那么除了舆论压力,还是有什么愿意让携程放弃搭售航旅险,为众安在线导流的策略呢?

  自媒体执惠随后披露:“2017年4月28日,一家名为青岛惠丽君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惠丽君)出现了。就在当天,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青岛惠丽君转让了其所持有的众安在线股份。这笔股份转让在相关的文件中被称之为私人转让,没有公布交易价格,也没有公布这家公司的背景,一起来去如风,悄无声息。”这项神秘的交易使携程提前让渡了通过众安在线上市来获得几十亿港元高额溢价以及长期投资回报的机会。

  更吊诡的是,就在众安在线市值达到1348亿港元的最高点后的第二天,微信朋友圈被第一电商日报发布的《一年100亿?揭秘“携程”坑人“陷阱”》引爆了,并间接导致严重依靠携程搭售航旅保险的众安在线股价出现震荡下挫。 虽然爆料携程搭售问题的节点微妙,但其最终让已经提前出清了众安在线股权的携程可以基本没有包袱地调整通过搭售航旅险策略,改变继续以此向众安在线导流的做法了。至于神秘的青岛惠丽君,以及其他众安在线的投资人和跟风买入的普通股民是否已经在此前的股价高点成功逃顶,出售众安在线的股权,应该已经不是宣布“以客户为中心”的携程实际控制人最关心的了。

  而根据中商情报网2017年9月发布的统计数据,携程及被其收购的去哪儿网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已经分别达到5643.37万,5133.84万。

  如果像腾讯收费的QQ会员业务、微博的收费用户业务、京东PLUS那样,在维持原有免费服务的同时,通过提供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来收取会员年费的话,那么即便携程和去哪儿网各自只有1000万收费会员每年人均缴纳30元人民币,也可以分别获得3亿元人民币的稳定收入。

  那么,表面上忍痛割爱地“舍本”放弃搭售航险业务,则会让许多用户以及社会舆论更倾向于同情和支持携程、去哪儿等对订票、订酒店等业务的差异化服务收取年费。此时,考虑到携程及去哪儿的市场规模,酒店服务供给方会更倾向于选择携程和去哪儿;而在需求侧,要享受一站式服务体验,以及比免费服务更优的用户体验,消费者就也更倾向于给携程交纳年费,并减少使用携程竞争对手的服务。而这也可以提高携程系企业对用户的锁定效应,提升其市场份额和市值发展预期。可见强制搭售并非携程维持盈利的必需,只不过在整合去哪儿和艺龙前,激烈的竞争使其害怕用户流失到去哪儿和艺龙,所以一直不敢以收费服务替代强制搭售罢了。

  五、适用《反垄断法》查处互联网业搭售

  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禁止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搭售行为,那么通过胁迫、或者误导性地广告宣传、交易条件、在线服务界面都可能使搭售在各行各业大行其道。此时,如果适用《反垄断法》现有的明文规定来查处搭售行为,则只能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搭售的行为。执法者或者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需要承担很高的举证责任,来自行证明搭售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相比传统行业,举证市场支配地位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显得更加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2014年10月二审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时,就对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设置了很高的举证责任,并最终判决腾讯QQ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2010年“3Q大战”前夕,未经用户授权就通过软件升级来捆绑推广网络安全软件的做法仅仅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谴责,而无法适用《反垄断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也没有通过法律释明,建议奇虎360或者QQ用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的禁止性规定起诉腾讯,以至于失去了通过个案判决阐明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互联网行业违背用户意愿搭售免费软件行的历史机遇。

  具体到“携程搭售风波”,无论商务部能否依《反垄断法》调查携程联手腾讯、百度整合艺龙、去哪儿网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并予以禁止,有权查处非价格类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商总局都可依据《反垄断法》对携程搭售行为展开调查。相比工商总局历时4年查处瑞典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查处携程搭售违反《反垄断法》的难度更大,但也并非不可能。

  如果将在线预订国内酒店市场界定为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那么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5-2022年中国连锁酒店市场评估及未来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携程2015年先后联手腾讯整合艺龙,联手百度整合去哪儿网后,在线酒店预订市场份额均超过70%。这已经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足以推定在线预订国内酒店市场上,携程系互联网企业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早在2016年底,携程就已宣布与数千家酒店签订了排他的总经销协议,同时携程及其创始人又广泛参股、控股了大量连锁酒店集团,而美团和飞猪在国内酒店分销市场都难以与之望其项背。

  即便是美团完成新一轮40亿美元的融资后,也许可以使美团和携程的共同投资者Priceline为美团提供导流,或者为美团用户在预订海外酒店方面提供更多选择,但是很难根本上改变在线国内酒店预订市场的竞争格局。在这个背景下,如果携程系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仍受到有效竞争的约束,那么其在国内酒店预订服务市场的搭售行为或其他不合理条件都应被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论相关搭售和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达成是否违背了用户的意愿。

  在机票预定领域,民航企业的直销渠道与互联网代售平台之间存在一定竞争关系。考虑到民航企业仍具有根本上的定价权,因此即便是携程参股东航后,也难以认定携程系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在线机票预订市场的支配地位。但是,携程在机票预订环节搭售酒店优惠券向携程平台上的酒店导流,则可能一方面巩固其在酒店预订市场的份额,另一方面通过交叉补贴来维持在线机票预订市场的领先地位,同样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

  诚然,在机票、酒店、火车票等在线旅游服务市场中,携程已经在2017年10月17日主动在机票预订服务方面做出整改。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两年内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仍旧具有处罚权限。而根据湖南工商局查处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案的先例,工商总局可以对携程系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处以罚款,同时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搭售行为带来的违法所得。

  面临高额罚款与违法所得罚没,携程恐怕不会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因此,也不排除最终导致对携程的反垄断调查程序可能打破工商总局历时4年才查结利乐案的历史纪录。即便最终能够对携程系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做出处罚,携程不服处罚后再通过行政诉讼一二审最终也仍被判决违法,需要赔偿用户损失,也仍只能是“迟到的正义”。

  六、如何审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互补关系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观点,并结合过去几年的改革实践检验,最终通过党的十九大决议正式写入了党章。要落实这一科学论断就需要保护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存续的基本前提是意思自治。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参与交易的经营者,都应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缔约和开展交易。由此形成的市场分散决策机制鞭策经营者必须通过绩效提升与创新,争取交易机会,进而促成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扭曲竞争的行为必然导致市场将难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一)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受到行政权力,或者经营者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单边措施的影响,以至于有效竞争存续的基础——市场分散决策机制与缔约自由——受到严重破坏或威胁时,例如独占企业的搭售排除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通过并购促成或巩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搭售封锁客户,妨碍竞争对手在被搭售品市场上与之开展有效竞争;

  (二)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意思自治受到交易相对人采取的胁迫、误导、欺诈等措施的严重影响,难以在履行惯常注意义务时,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强制搭售。

  对于存在选择余地,但经营者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而自愿接受搭售方案的情况,显然只能适用《反垄断法》来调查相关搭售措施是否客观上会导致客户封锁、排挤竞争的效果,以至于有效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或威胁。这并不会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留对强制搭售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而受到任何影响。

  对于市场支配企业通过胁迫、误导,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的搭售行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存在竞合,但可以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处罚力度更大的《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在许多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或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的行业,仍有可能存在大量经营者通过胁迫、误导、欺诈等违背诚信原则的措施,强制搭售的情况,尤其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比较难的互联网行业。但是,强制搭售可能带来的利润会诱使同业竞争者纷纷效仿,以至于整个行业的大部分从业者都“天下乌鸦一般黑”般地依赖这种经营策略,造成“市场失灵”,妨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终导致民怨沸腾。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归根结蒂应立足于保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立法目的,所以其保留对强制搭售的禁止性规定仍很有必要,与《反垄断法》互为补充。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从10月30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时就公开提到要严查“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的行为”。这一方面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大报告精神的积极贯彻,更集中反映了在商品房市场上,强制搭售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购房者利益。同样,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车险。由此可见,不仅旅游行业、互联网行业,存在大量强制搭售行为,许多行业都有这类扭曲竞争的行为。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禁止强制搭售的原则性规定,就等于认可了这类经营方式的合法性,那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主管部门再查处强制搭售行为也就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和正当性。这不仅从理论上违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科学论断,更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相背离。

  综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对强制搭售的规定后,“携程搭售风波”让公众再次聚焦强制搭售行为。单纯依靠现行《反垄断法》的威慑,无论是旅游市场、房地产市场、汽车销售市场,还是打着创新标签的互联网行业,都无法克服强制搭售对有效竞争的扭曲,无法保障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所以,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在第三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草案时,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对强制搭售的广泛关切,保留该法对强制搭售的禁止性规定,并将这一禁止性规定扩大到对免费服务的约束,完善相关举报、调查和维权程序,支持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汽车业等各行各业强制搭售行为。

  只有当无论传统行业,还是互联网行业,都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放弃通过强制搭售来牟利的念头,用户才能无论购买产品或服务,还是接受免费服务都可以基于惯常的注意义务,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搭售,做出符合其利益最大化的缔约决策,刺激各行各业不得不“以客户为中心”,更多通过开拓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来争取更高利润和用户的忠实度。唯有如此,市场竞争的基础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互补作用,让市场在有偿交易和免费服务领域的资源配置中都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全面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和依法治国拥有更多获得感。

  (作者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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